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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艾某甲、艾某乙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二审管辖异议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一审被告)艾某甲,男,1953年出生。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张某某,女,1955年出生。

一审第三人艾某乙,男,1989年出生。

上诉人艾某甲不服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0)鼓民初字第476-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其住所地在开封市金明区,请求将本案移送金明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因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提起的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无充分证据证明艾某甲离开住所地后在鼓楼区连续居住一年以上,对其经常居住地不予认定,鼓楼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艾某甲的住所地在金明区,金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一审裁定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0)鼓民初字第476-X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戴玉峰

代理审判员苏芳

代理审判员张丽

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陈春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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