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男,1964年12月21生,汉族,前郭县人,农民。
第一被告前郭县交通局。
法定代表人汪某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女,前郭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委托代理人包某某,男,X年X月X日生,蒙古族,前郭县人。
第二被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前郭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第一被告前郭县交通局、第二被告李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自负250元,剩余250元,由本院退给原告。
代理审判员单灵光
二00九年八月二十五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刘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