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原告王某某诉第一被告前郭县交通局、第二被告李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时间:2009-08-25  当事人:   法官:单灵光   文号:(2009)前民初字第1725号

原告王某某,男,1964年12月21生,汉族,前郭县人,农民。

第一被告前郭县交通局。

法定代表人汪某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女,前郭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委托代理人包某某,男,X年X月X日生,蒙古族,前郭县人。

第二被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前郭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第一被告前郭县交通局、第二被告李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自负250元,剩余250元,由本院退给原告。

代理审判员单灵光

二00九年八月二十五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刘阳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