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焦作市X村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1992年-1998年任焦作市第二酿造厂厂长、书记,1998年11月企业改制后成私有企业主,住(略)。因涉嫌贪污犯罪于2009年4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焦作市看守所。
马村区人民法院审理的马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贪污罪一案,于二○一○年五月二十三日作出(2010)马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以贪污罪,判处赵某某有期徒刑六年。宣判后,上诉人赵某某不服,以不构成犯罪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决部分事实不清楚、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马村区人民法院(2010)马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马村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国胜
审判员王石柱
代理审判员宋德勇
二0一0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吴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