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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秦某某与被告邢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时间:2009-06-30  当事人:   法官:孙建华   文号:(2009)淇滨民初字第95号

原告秦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代收法律文书。

被告邢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原告秦某某与被告邢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秦某某与被告邢某某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邢某某给付原告秦某某木材款x元,于2009年10月30日前履行完毕;

二、如被告邢某某未能按上述第一项约定的期限付款,则被告邢某某另行支付原告秦某某违约金2000元;

三、其他双清,互不争执。

四、案件受理费456元,减半收取228元,由被告邢某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孙建华

审判员王银忠

人民陪审员窦立春

二○○九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王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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