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西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武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2010年1月12日被西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6日被西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西平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武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武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12月6日12时许,被告人武某某在西平县X乡X村委高庄村因琐事同陈某某发生争执并撕打,撕打过程中,被告人武某某用砖头将陈某某的鼻子打伤。经西平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陈某某的损伤为轻伤。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陈某某的陈某、证人王XX、温XX、高XX、刘XX的证言、西平县公安局刑事技术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武某某赔偿被害人陈某某经济损失9000元,陈某某对武某某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请求依法判处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在庭审中自愿认罪,且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武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田付耀
二0一0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李超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