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杨某某。
被执行人郝某某。
申请执行人杨某某与被执行人郝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松原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9日作出的(2009)松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调解,调解协议如下:上诉人郝某某在3月11日之前一次性给付被上诉人杨某某500元钱。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上诉人杨某某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郝某某负担。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杨某某于2009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郝某某给付财产损害赔偿款500元。本院于2009年6月1日立案执行。立案后,被执行人郝某某于2009年8月21日给付申请执行人杨某某赔偿款500元。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松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调解所确定的被执行人给付财产损害赔偿款500元的义务予以终结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长河
审判员王宝国
代理审判员陈传江
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刘昌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