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丁某某,男,X年X月X日生,回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某力,河南文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博爱县X镇X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村委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系该村委会副主任。
上诉人张某某与被上诉人丁某某、被上诉人博爱县X镇X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东王某村委)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博爱县人民法院(2009)博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4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5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某某,被上诉人丁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王某力,被上诉人东王某村委的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博爱县人民法院(2009)博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博爱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王某利
审判员司园春
审判员张运来
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沈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