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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曾某某诉被告张某某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民事调解书
时间:2008-12-18  当事人:   法官:李芝彬   文号:(2008)隆法民一初字第1083号

原告曾某某(惠),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干部,家住(略)。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蒋盛和,湖南志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其),男,X年X月X日出生,回族,居民,家住(略)。

原告曾某某诉被告张某某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6年9月,被告以帮原告办理工作调动为由,共收取了原告现金4万元。但此后被告并没有帮原告办理工作调动事项,且将所收取原告的4万元现金据为己有。2008年3月19日,被告书面承诺在2008年4月15日之前将此款全额退还给原告,但至今未返还分文。现原告特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财产即人民币4万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原告诉状内容不属实,原告要我帮忙找人调动工作,给我送来x元钱,我找人给原告联系调动工作已花去x元,剩余x元可以返还给原告。

经审理查明,原告想调动到离居住地方近一点的单位上班,这样在2006年9月原告对被告谈及此事,被告答应找人帮原告调动工作单位;原告于是分二次共给了被告x元,过了一段时间后,被告称x元太少了,原告的工作单位无法调动。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所给的x元钱。2008年3月19日,被告书面承诺在2008年4月15日前将x元钱退还给原告。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张某某(其)自愿于2009年1月15日前退还原告曾某某(惠)x元整,其余x元原告自愿放弃;如果被告逾期未退还,被告张某某自愿于2009年3月19日前退还原告曾某某x元整。

二、本案受理费800元,依法减半收取400元;原告曾某某自愿负担200元,被告张某某自愿负担200元。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芝彬

代理审判员刘爱炎

人民陪审员傅高松

二OO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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