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王某某与龙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被告龙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龙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龙某经本院公告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以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其与被告自由恋爱,于2004年2月9日登记结婚,2004年7月生一女儿,女儿8个月大的时候,被告以外出打工为由离家,开始还电话联系,至2006年冬便失去联系,经多方查找未果,夫妻关系名存实亡,现请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龙某经本院公告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和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04年2月9日经政府登记结婚,同年7月6日生一女儿叫王某,被告龙某在女儿出生后不久便外出打工,并与2006年冬与家里失去联系,。现原告王某某以夫妻感情已破裂为由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后不久,被告就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双方现已分居多年,可以认定双方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现原告要求离婚,本院予以认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龙某离婚,婚生女王某由原告王某某抚养,抚养费自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案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前,双方当事人不得另行结婚。

审判长陈昊

审判员王某

审判员吕寿春

二零一零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潘涛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