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冯大勇,河南师大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新乡市新运交通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某忠、刘某某,河南光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分公司。
上诉人王某甲因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2009)原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2009)原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王某甲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00元于本裁定送达后予以退还。
审判长范建军
审判员史磊
审判员王某卿
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李书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