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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王某甲因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冯大勇,河南师大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新乡市新运交通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某忠、刘某某,河南光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分公司。

上诉人王某甲因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2009)原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2009)原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王某甲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00元于本裁定送达后予以退还。

审判长范建军

审判员史磊

审判员王某卿

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李书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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