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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烟花炮竹厂诉屯昌平安炮竹厂其他民事纠纷纠纷一案
时间:2004-03-01  当事人:   法官:吴育森   文号:(2004)海南民初字第8号

原告海南省烟花炮竹厂,住所地,文昌市X镇。

法定代表人黄某甲,厂长。

委托代理人林祥,海南瑞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屯昌平安炮竹厂,住所地,屯昌县大陆坡。

法定代表人黄某乙,厂长。

委托代理人王龙奎,海南富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冯俊铭,海南富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海南省烟花炮竹厂与被告屯昌平安炮竹厂商标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海南省烟花炮竹厂于2004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南省烟花炮竹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70元减半收取为1835元,由原告海南省烟花炮竹厂负担。

审判长吴育森

审判员吴健明

审判员符实

二OO四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王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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