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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扶轮实业贸易公司诉海南省澄迈县老城镇才吉管理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时间:2003-11-26  当事人:   法官:吴育森   文号:(2003)海南民初字第49号

原告海南扶轮实业贸易公司。住所地海口市X路18号龙园别墅F座。

法定代表人王某甲,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葛某,该公司职员。

被告海南省澄迈县X镇才吉管理区。住所地海南省澄迈县X镇才吉管理区内。

法定代表人冯某某,该管理区主任。

被告海南省澄迈县X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海南省澄迈县X镇人民政府大院内。

法定代表人王某乙,该镇镇长。

被告海南省澄迈县国土环境资源局。住所地海南省澄迈县政府联审中心大楼二楼。

法定代表人朱某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该局干部。

第三人海南省轻工房地产开发公司。住址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海南扶轮实业贸易公司与被告海南省澄迈县X镇才吉管理区、海南省澄迈县X镇人民政府、海南省澄迈县国土环境资源局、第三人海南省轻工房地产开发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海南扶轮实业贸易公司于2003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海南扶轮实业贸易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南扶轮实业贸易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53034元减半收取26517元,由原告海南扶轮实业贸易公司负担。

审判长吴育森

审判员吴健明

审判员符实

二00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王某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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