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海南扶轮实业贸易公司。住所地海口市X路18号龙园别墅F座。
法定代表人王某甲,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葛某,该公司职员。
被告海南省澄迈县X镇才吉管理区。住所地海南省澄迈县X镇才吉管理区内。
法定代表人冯某某,该管理区主任。
被告海南省澄迈县X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海南省澄迈县X镇人民政府大院内。
法定代表人王某乙,该镇镇长。
被告海南省澄迈县国土环境资源局。住所地海南省澄迈县政府联审中心大楼二楼。
法定代表人朱某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该局干部。
第三人海南省轻工房地产开发公司。住址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海南扶轮实业贸易公司与被告海南省澄迈县X镇才吉管理区、海南省澄迈县X镇人民政府、海南省澄迈县国土环境资源局、第三人海南省轻工房地产开发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海南扶轮实业贸易公司于2003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海南扶轮实业贸易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南扶轮实业贸易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53034元减半收取26517元,由原告海南扶轮实业贸易公司负担。
审判长吴育森
审判员吴健明
审判员符实
二00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王某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