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谭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县人,住湖南省株洲市X区。
委托代理人张X,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易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湖南省株洲市X区。
本院于2011年9月3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谭XX诉被告易XX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文姝婷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谭XX诉称:原告与被告易XX于1996年11月13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男孩。婚后感情尚可,但近几年来,被告长期在外玩耍,不顾家庭,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由原告抚养儿子,被告支付抚养费;3、分割夫妻共同财产;4、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易XX辩称:同意离婚,请求法庭主持调解。
经本院审理查明,原告谭XX与被告易XX于1996年11月13日登记结婚,于1997年10月13日共同生育一男孩易XX。婚后原、被告共同添置的财产有:座落于株洲市X区X路XXX号XX小区XX栋(XX号)门面、座落于株洲市X区X栋XXX号房屋及房内家具家电,共同债务5万元,共同债权2万元。婚后感情尚可,但近几年来,原、被告时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另查明:原、被告共同承租了株洲市X区X期XXX号门面(承租期限:2009年8月31至2014年8月31日止)。
原告谭XX诉被告易XX离婚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谭XX与被告易XX自愿离婚;
二、婚生小孩易XX随原告谭XX共同生活至其独立生活时止,被告易XX自愿每月底前支付小孩抚养费1500元;
三、夫妻共同财产:座落于株洲市X区X路XXX号XX小区XX栋(XX号)门面归原告谭XX所有;座落于株洲市X区X栋XXX号房屋及房内家具家电等,原、被告自愿赠与给婚生小孩易XX所有,在婚生小孩易XX成年前,原、被告均不得对该套房屋进行买卖,原、被告自愿于2011年10月20日前到房产部门办理该套房屋的相关过户手续;原、被告承租的株洲市X区X期XXX号门面(承租期限:2009年8月31至2014年8月31日止)由原告谭XX个人经营至承租期限届满;
四、原告谭XX自愿于2011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补偿被告易XX人民币20万元;
五、共同债权、债务:共同债权2万元归原告谭XX收取;共同债务5万元,原告谭XX、被告易XX自愿各承担2万5千元。
本案案件受理费1934元,减半收取967元,原告谭XX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文姝婷
二○一一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董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