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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党某某犯盗窃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党某某,男。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驻驿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党某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7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党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1月27日晚,被告人党某某到驻马店市驿城区X路西段的梦之旅网吧门前,将被害人李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价值1432元的爱玛牌红色电动车盗走。该车现未追回。

另查明,被告人党某某于2010年6月12日16时在驻马店市驿城区X街因形迹可疑被驻马店市公安局驿城分局新华街派出所民警盘问后,主动交代了上述盗窃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党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李某某陈述、驻马店市驿城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赃物价格鉴定结论书、侦查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情况说明、前罪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党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价值1432元的电动车一辆,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党某某的此次犯罪行为系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时,因形迹可疑被公安机关盘问后主动、如实交代,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但其曾因犯罪被两次判刑,应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党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6月13日起至2010年8月1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李某

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王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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