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关闭海南发展银行清算组。
被执行人海南腾龙企业集团公司。
被按行人三亚腾龙房地产开发公司。
被执行人琼山市腾龙房地产开发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7年10月31日作出的(1997)琼经初字第23号民事调解书,于1998年2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1998年3月2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在执行过程中,2000年12月23日,本院以(1998)琼高法执字第6-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将被执行人三亚腾龙房地产开发公司位于三亚市X路开发区第三小区4.7亩的土地使用权,价值人民币3059230元;位于琼山市X镇群山管区海输东线公路西侧的土地,土地证号为琼山国用(灵山)字第01921、01924、01928号,面积分别为13359.98平方米、38690.62平方米、29680.63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价值人民币13546100元,抵给申请执行人关闭海南发展银行清算组偿还其部分债务。2001年3月30日,本院以(1998)琼高法执字第6-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将被执行人三亚腾龙房地产开发公司位于三亚市X路开发区第五小区的"三龙公寓"一栋楼(十九层)的房产、建筑面积16819.41平方米,以评估价人民币22046857元,抵给申请执行人关闭海南发展银行清算组偿还其部分债务。
现被执行人海南腾龙企业集团公司、三亚腾龙房地产开发公司、琼山市腾龙房地产开发公司己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1997)琼经初字第2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汪亚琳
执行员邱柏年
执行员罗儒坚
二○○八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钟鸣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