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1998)一中民终字第308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鹏馨酒店,住所地本市X区X路。
法定代表人杨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乔某,女,四十岁,该店副经理,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韩村河建筑集团总公司,住所地本市X区银河山庄。
法定代表人田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英海,男,四十岁,该公司法律顾问,住(略)。
委托代理人齐某虹,男,三十五岁,该公司法律顾问,住(略)。
原审被告北京市新宝光贸易中心,住所地本市怀柔县雁栖工业小区。
法定代表人赵某,经理。
上诉人北京鹏馨酒店因管辖权异议,不服北京市X区人民法院(1998)房民初字第272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北京鹏馨酒店以不坚持上诉意见为由,于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八日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法院对管辖异议之裁定,并无不当。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北京鹏馨酒店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裁定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文武平
代理审判员刘玉红
代理审判员徐庆斌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李晓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