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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尚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11月21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11月29日被上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上蔡县看守所。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以上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尚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尚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1月1日8时许,被告人尚某因被害人朱×给其看错磅一事,二人发生争吵,进而厮打,被告人尚某用一块半截砖将被害人朱某左眉处砸伤。经鉴定,被害人朱某伤情为轻伤。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尚某的亲属与被害人朱×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履行完毕,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尚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尚某的供述,被害人朱某陈述,证人马××、王××、胡××、张××、许××等人的证言,被害人伤情照片,上蔡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公(上)伤鉴(法)字(2010)X号鉴定书,被告人尚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尚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尚某犯故意伤害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尚某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偶犯,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尚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尚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三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1月21日起至2011年2月2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李海燕

二○一一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丁小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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