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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甲诉韩某乙返还原物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原告韩某甲。

被告韩某乙。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甲与被告韩某乙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某甲于2010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韩某甲申请撤诉,与法不悖,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韩某甲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4,557元,减半为人民币7278.50元,减收为人民币100元,由原告韩某甲负担。

审判长尹力新

审判员胡琦

代理审判员郭雅桃

书记员周夏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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