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
原告王某。
原告陈某。
被告上某某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
委托代理人周某,上某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姚某,上某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02年6月28日签订《上某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由原告向被告购买本市X路X室房产。在房屋交付后的包修期内,因外墙渗水,造成原告房内墙面脱落、地板受损等现象。之后,被告对外墙渗水问题作了处理,但对造成原告房内的受损,双方未达成一致解决方案。原告多次交涉未果,遂于2010年5月13日起诉来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某某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赔偿陈某、王某、陈某房屋损失人民币5,000元;
二、受损房屋由陈某、王某、陈某自行修复;
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80元减半收取,退还陈某、王某、陈某人民币190元,由陈某、王某、陈某负担人民币190元。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署调解笔录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王某琦
书记员侯素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