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方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xx村。
被告司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略)。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2008年12月9日14时40分许,于本市X路、虹漕路口,被告驾驶牌照为沪xxxx小客车与骑自行车的原告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受伤。经交警事故认定,被告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在事故发生后,被告为被告车辆支付了修理费500元。因双方对赔偿金额协商不成,故原告诉至法院。
经本院委托徐汇区交通事故争议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司某某于2009年3月6日赔偿原告方某医疗费1392.16元、误工费1050元、交通费150元,共计2592.16元(已当庭履行);
二、双方当事人无其他争执;
三、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承担(已当庭支付)。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协议经双方当事人于调解笔录上签字即生效。
代理审判员
金毅
二OO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王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