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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诉金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时间:2008-03-26  当事人:   法官:金毅   文号:(2009)徐民一(民)初字第1597号

原告李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略)。

被告金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2008年10月3日22时55分许,于本市X路、江安路口,被告驾驶牌照为沪xxx小客车与骑电动自行车的原告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受伤。经交警事故认定,被告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因双方对赔偿金某协商不成,故原告诉至法院。

经本院委托徐汇区交通事故争议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金某于2009年3月26日赔偿原告李某医疗医疗费828.40元、交通费400元、误工费11,600元、车辆修理费1,123元、护理费450元、营养费900元、鉴定费800元、衣物损失费200元,共计16,301.40元(已当庭履行,上述赔偿款项未含被告为原告垫付的医疗费1,469.10元和牵引费75元);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协议经双方当事人于调解笔录上签字即生效。

代理审判员

金某

二OO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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