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桂某某,男,汉族,居民身份证号:460028196404241230,住所(略)。
委托代理人:林家旺,海南昌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某某,男,汉族,居民身份证号:460028621220121,住所(略)。
委托代理人:罗某,男,31岁,住所(略)-401房。
上诉人桂某某与被上诉人黄某某因与船舶营运有关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口海事法院(2007)海商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桂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林家旺,被上诉人黄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罗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和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海口海事法院(2007)海商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海口海事法院重审。
审判长戴义斌
审判员范忠
审判员高江南
二○○七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王芸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