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覃某甲,男,1958年8月4出生,汉族,海南省琼海市人,硕士研究生,中共党员。曾任中国银行海南省三亚分行(以下简称三亚中行)副行长、行长,被捕前任中国银行海南省分行(以下简称海南省中行)副行长,住(略)。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05年8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6日被逮捕,现押于海南省看守所。
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海南分院指控被告人覃某甲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一案,于2006年9月15日作出(2006)海南刑初字第8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覃某甲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对来源不明之财产予以追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对来源不明之财产予以追缴。本案在法定期间内没有上诉、抗诉。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报送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复核。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查明,
一、关于受贿的事实
1、1992年10月至1993年上半年,三亚中行下属的三亚市中兴发展公司(以下简称中兴公司)与川南经济开发集团海南公司(以下简称川南公司)联营开发房地产项目。为得到覃某甲的支持,1992年10月至1993年初,川南公司副总经理徐束萍分二次共将人民币50万元送给覃某甲。
2、1995年上半年,三亚中行准备在三亚市X路兴建职工宿舍楼,并对外招标。广东岭南工业建筑工程公司三亚工程处(以下简称岭南工程处)参与投标,该工程处法人代表林某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覃某甲并承诺领到工程后,按工程总造价的6%给覃某甲回扣。后经覃某意,岭南工程处承建了三亚中行的职工宿舍楼工程,工程总造价为人民币30,544,729.25元。1996年2月6日至1999年1月12日,三亚中行多次将工程款拨付给岭南工程处。林某领到工程款后,分多次共将1,800,000元人民币现金送给了覃某甲。
3、1999年11月,三亚昌梓实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昌梓公司)向三亚中行申请3,000,000元人民币贷款。覃某甲审批同意了该笔贷款。不久,昌梓公司法人代表邢福林某此送给覃某甲100,000元人民币现金。
2004年5月,海南省中行开始处置海口市明珠广场抵债项目。期间,覃某甲多次向邢福林某供处置该项目的信息,邢又将这些信息告诉其舅父郑某美。后郑某在的建丰达实业开发有限公司、海南晶展实业开发有限公司成功竞买了明珠广场6、7层。事后,邢福林某二次共将500,000元人民币现金送给覃某甲。
4、1992年6月至2000年4月,覃某甲在担任三亚中行副行长、行长期间,三亚腾龙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腾龙公司)用三亚市河西开发小区南段土地使用权作抵押,在三亚中行贷款500万元人民币,但到期未还贷款。经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将腾龙公司的抵押土地以576.656万元人民币的价格抵偿给三亚中行。覃某甲决定以550万元人民币的价格转让给个体商人谢某,双方于2000年1月27日签订了土地转让协议。该土地的过户手续办完后,谢某通过吴某义将一个存有20万元人民币的存折送给了覃某甲。
5、2000年上半年,海南永安家具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安公司)向海南省中行申请贷款500万元人民币,但未获批准。永安公司董事长吕立彪便找覃某甲疏通,后海南省中行批准给永安公司贷款400万元人民币。为此,2001年春节前某日,吕立彪到覃某甲的家中,将2万元人民币现金送给了覃。
2002年10月,永安公司向海南省中行申请贷款2000万元人民币。为了让覃某甲批准该笔贷款,2002年12月底某日,吕立彪到覃某甲的家中,将10万元人民币现金送给了覃。后覃某甲批准了该笔贷款。
2003年6月,永安公司向海南省中行申请贷款1500万元人民币。为了让覃某甲批准该笔贷款,2003年8月某日,吕立彪到覃某甲家中,将5万元人民币现金送给了覃,后覃某甲批准了该笔贷款。
2003年11月,永安公司向海南省中行申请贷款1800万元人民币。为了让覃某甲批准该笔贷款,吕立彪到覃某甲家中,将5万元人民币现金送给了覃,后覃某甲批准了该笔贷款。
6、2001年12月,覃某甲审批同意了海南嘉华房地产有限公司向海南省中行提出贷款2000万元人民币的申请。该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童兴为此分别于2002年至2005年春节期间,共送给覃某甲8万元美金。
7、2002年上半年至2005年,海南海瑞教育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瑞公司)多次向海南省中行提出贷款申请。期间,该公司董事长曹成杰为了得到覃某甲支持,先后6次将85万元人民币现金送给了覃某甲。
8、2002年3月至2004年5月,海南万福隆百货有限公司2次向海南省中行申请贷款并购买了海南省中行处置的抵债资产,在此过程中,为感谢某某甲的帮忙,该公司董事长赵志坚先后分3次共将120万元人民币现金送给了覃某甲。
9、2002年,海南海灵制药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灵公司)拖欠海南省中行贷款本金和利息共计8000多万元人民币,无力偿还。该公司向海南省中行提出还贷款本金减免利息的申请,并指派公司财务总监方冰山负责经办。方冰山多次找覃某甲沟通,但一直未获得批准。2002年下半年某日,海灵公司董事长张建强同意送给覃某甲80万元人民币,并安排方冰山先把20万元人民币现金送给了覃某甲。2002年11月,中国银行总行批准了海灵公司的免息申请。同年12月5日,方冰山又将60万元人民币现金送给了覃某甲。
10、2003年1月,覃某甲批准了中大环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大公司)下属的海南琼苑广场物业有限公司向海南省中行贷款1000万元人民币的申请。中大公司董事长陈某城为此于2003年春节前某日将5万元人民币现金送给了覃。
11、2002年10月某日,海南恒志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志公司)董事长林某全到覃某甲办公室商谈有关贷款事宜,覃某甲提出其妻子没有车开。林某顺利获得贷款,便购买了一辆价值28.34万元人民币的日产阳光小轿车送给了覃某甲。约一星期后,覃某甲将该车退还给林某全。林某于2003年初某日将30万元人民币现金送给了覃。
2003年8月,覃某甲签批了恒志公司向海南省中行贷款4000万元人民币的申请。后覃某甲交给林某全一本户名为邓某丁的中国建设银行的存折。林某全便交待公司财务人员将40万元人民币存进该存折,后将该存折交给了覃。
2004年1月,覃某甲签批了恒志公司向海南省中行贷款3000万元人民币的申请。后覃某甲交给林某全一本户名为邓某丁的中国农业银行存折。林某全便交待公司财务人员将15万元人民币存进该存折,后将该存折交给了覃。
12、1993年至1994年期间,海南大华地产基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华公司)向海南省中行贷款650万元人民币和200万美元,未能按期偿还。2003年年初,大华公司法人代表关金生了解到这些未还贷款有政策规定可减免利息,便向海南省中行提出了减免利息的申请。2003年4月中旬某日,关金生到覃某甲办公室,将30万元港币现金送给了覃。后覃某甲批准了大华公司以上减免贷款利息的申请。
13、2002年下半年,海南昌导汽车租赁公司(以下简称昌导公司)向海南省中行申请贷款2500万元人民币。2003年4月,覃某甲批准了该笔贷款。昌导公司法人代表吴某展为此将30万元人民币现金送给了覃。
14、2002年,海南省中行将海南亿能拍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能公司)指定为处置不良资产的拍卖行之一。2003年6、7月,覃某甲同意将海口市X路的民生贸易市场及茶叶大厦等项目交给亿能公司拍卖。该公司法人代表吴某强为表示感谢某希望以后能继续得到覃某支持,先后分多次共送给覃某甲现金48万元人民币。
15、2002年至2003年,覃某甲批准了海南德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海南省中行提出的合计4000万元人民币的贷款申请。在审批贷款期间,该公司董事长兼法人代表刘孟冬先后5次共送给覃某甲一套房子(价值人民币171,930元)、5万美元和50万元人民币。
16、2003年6、7月,海南碧海情深海洋世界有限公司向海南省中行万宁市支行提出贷款3500万元人民币的申请。该公司董事长李某华为获得覃某甲的批准,先后共送给覃某甲30万元人民币现金。不久,覃某批准了该公司的贷款申请。
17、2003年上半年,海南省中行处置不良资产"茶叶大厦"项目,议定处置价格为750元/平方米。该项目竞买人海口海裕商贸有限公司总经理王某提出降价要求,覃某甲同意后指示海南省中行资产保全处处长郑某雄(另案处理)下调拍卖价格。后王某以730元/平方米的价格成功竞买"茶叶大厦"。为此,王某于2003年7月某日将5万元人民币现金送给了覃。
18、2003年,海南省中行拟整体处置抵债资产海口市X路59号(原机场路81号)汇隆大厦和海口市海甸开发区"燕兴城"一号楼。海南招标拍卖公司(以下简称招标公司)副总经理郑某得知该信息后,将有关情况告知了海口房地产交易有限公司、海口世纪华庭置业有限公司总经理颜日强,郑、颜二人商定由郑某帮助颜所在的公司购得上述抵债资产,颜日强给郑某130万元人民币好处费。后郑某找到覃某甲,要求覃某助颜的公司竞买汇隆大厦和"燕兴城"一号楼房产项目,并承诺事成后给覃某甲好处费100万元人民币,覃某意。2003年6月,海口世纪华庭置业有限公司竞买到上述两处房产。2003年7月至8月间,郑某先后2次共将70万元人民币现金送给了覃。
19、2003年12月至2004年4月,覃某甲审批同意了海南佳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的两笔贷款合计9000万元人民币。为此,该公司副董事长陈某会于2003年12月和2004年5月,共送给覃某甲50万元人民币现金。
20、2003年下半年,海南晓奥集团有限公司向海南省中行琼海市支行申请4200万元人民币贷款,用于开发"博鳌禅寺"项目。该项目总经理刘东方多次请覃某饭,并向覃某诺事成后给覃20万元人民币好处费。2003年12月,覃某甲签字同意了该笔贷款申请。2004年春节前某日,刘东方将20万元人民币现金送给了覃。
2003年下半年,刘东方与他人合作投资开发"三亚爱心大世界"项目,向三亚中行申请4000万元人民币贷款。刘东方向覃某甲承诺事成后给覃30万元人民币好处费。2004年3月,覃某甲签字同意了该笔贷款申请。同月某日,刘东方将30万元人民币现金送给了覃。
21、1999年12月,海南民兴物资贸易公司(以下简称民兴公司)向海南省中行海甸支行贷款270万元人民币,逾期一直未归还。2004年初,该公司法人代表邢益师得知海南省中行将处置一批不良贷款,便向海南省中行提出将该笔贷款作为不良贷款核销的申请。为得到覃某甲的支持,2004年2、3月间,邢益师分2次共将20万元人民币现金送给了覃。2004年6月,经中国银行总行批复同意,海南省中行将民兴公司的该笔270万元贷款作为呆账核销。
22、2003年11月,万宁兴隆桃源旅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桃源公司)向海南省中行万宁市支行申请贷款1000万元人民币,该公司董事长叶文某为得到覃某甲的支持,于2004年2月、3月二次到覃某甲家,共将20万元人民币现金送给了覃。不久,覃某甲批准同意了桃源公司的贷款申请。
23、2004年2月,海南省中行向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要求海南现代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现代公司)的三家下属公司支付所拖欠的贷款。琼山区人民法院受理后,将现代公司及下属公司的财产查封并委托评估准备拍卖。现代公司欲回购该财产,遂以海南日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新公司)的名义参加竞买。现代公司董事长邢诒川为了能竞买成功,便找覃某甲帮忙,让海南省中行尽快同意法院委托评估机构对拍卖物作出的评估报告,以便法院尽快按程序拍卖。2004年4月,法院按程序进行拍卖,日新公司竞买成功。在此过程中,覃某甲知道现代公司开发了海口市现代花园房产项目,就向邢诒川提出,其亲戚想在现代花园买一套房。邢诒川表示购房款由邢支付。2004年4月上旬某日,邢诒川按覃某甲的安排,将30万元人民币现金交给了覃某外甥王某某,王某该款购买了现代花园C型住宅楼1号楼一单元1001号房。
24、2004年4月,覃某甲批准同意将海口市华凯大厦部分房产委托给招标公司进行拍卖。同年5月底某日,孙某为此将20万元人民币现金送给了覃。
2004年5月,覃某甲批准同意将海口市明珠广场第六层委托给招标公司进行拍卖。同年6月底7月初某日上午,孙某为此将20万元人民币现金送给了覃。
2004年6月,覃某甲批准同意将海口市明珠广场第七层委托给招标公司进行拍卖。同年9月底10月初某日,孙某为此将30万元人民币现金送给了覃。
2004年11月,覃某甲批准同意将海口市明珠广场第八层委托给招标公司进行拍卖。同年11月某日,孙某为此将20万元人民币现金送给了覃。
上述受贿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覃某甲的主体身份证明材料;
2、证人徐束萍、林某、邢福林、谢某、吕立彪、童兴、曹成杰、赵志坚、张建强、陈某城、林某全、关金生、吴某展、吴某强、刘孟冬、李某华、王某、郑某、陈某会、刘东方、邢益师、叶文某、邢诒川、孙某等多人的证言证实向被告人覃某甲行贿的事实;
3、上述相关公司的工商档案材料、联营开发房地产项目的相关资料、工程承包合同、土地转让协议、贷款资料、减免贷款利息的相关资料、对相关贷款作呆帐核销的资料、商品房购销合同、财产处置及委托拍卖材料、财务凭证等印证了被告人覃某甲关于在办理上述请托事项过程中收受贿赂的供述;
4、海南省检察院的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及司法会计鉴定书;
5、被告人覃某甲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其供述与证人证言及相关书证印证一致。
二、关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事实
(一)被告人覃某甲拥有的财产总和
覃某甲拥有财产共折合人民币35,923,012.46元、美元792,547.78元、港币2,178,568.2元、英镑14,000元,分现金、存款、房产、地产等十一项,具体情况如下:
1、现金
被告人覃某甲拥有现金共计人民币1,183,000元、美元534,200元、港币369,000元、英镑14,000元。
2、存款
被告人覃某甲拥有以覃某甲、林某乙、林某丙、邓某丁、谢某戊、吴某己、林某庚、林某辛、王某壬、邓某癸、谢某某、邓某某、文某某、陈某、吴某某、黄某某、张某某、孙某某、郑某某、郑某某、钟某某、王某某、黄某某、李某某、周某某、张某某、文某某、谢某某、王某某、覃某某等人的名义存款82笔,共计人民币22,740,008.61元、美元256,292.34元、港币1,774,960.21元。
3、房产
被告人覃某甲拥有房产十二处,支付的各种费用共计人民币4,361,662.86元。分别如下:
(1)1992年3月,覃某甲以李某英的名义购买位于三亚市X路滨海小区5号楼406房,分别支付房款85,000元,房屋过户费、营业税、契税等费用9,867元,合计人民币94,867元。
(2)1999年,覃某甲以谢某戊的名义购买位于三亚市X路058号三亚市第一百货公司集资楼7、8号铺面,共支付人民币529,200元。
(3)1999年12月,覃某甲以张国梅的名义购买位于三亚市X路058号三亚市第一百货公司职工住宅综合楼601房,共支付人民币145,197.1元。
(4)2002年12月,覃某甲以王某某的名义购买位于海口市海甸岛东部开发区美丰别墅A4楼,共支付人民币500,000元。
(5)2003年5月,覃某甲以王某某的名义购买位于海口市X路长信海景花园雅典居10C,共支付人民币679,814.23元。
(6)2003年,收受海南德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刘孟冬送给的,位于海口市X路的裕庄大厦3栋1103房,覃某甲以黄某某的名字入户,该房价款共计人民币171,930元。
(7)20003年9月,覃某甲以王某某的名义购买位于海口市国贸仙乐花园A栋1005房,共支付人民币198,399元。
(8)2004年3月,覃某甲以黄某某的名义购买位于三亚市河东区大东海蓝海豪苑第一座12B层C号房,共支付人民币401,812元。
(9)2004年4月,覃某甲以王某的名义购买海口市现代花园住宅楼C栋一单元1001号房,共支付人民币30万元。
(10)2004年5月,覃某甲以文某某的名义购买位于海口市滨海大道住宅填海区海岸一号逸涛阁20层B号房,共支付人民币900,000元。其中,覃某甲付600,000元,开发商送300,000元。
(11)2004年9月,覃某甲以谢某某的名义购买位于海口市X路56号海怡豪园18C房,共支付人民币570,000元。其中被告人覃某甲以谢某某的名义向中国光大银行贷款350,000元(截止2005年6月已还本息21,164.89元),余下的220,000元款项是被告人覃某甲出售琼苑广场G1栋402号房的所得(覃某甲以233,120元购买该房,其中140,000元是向中国工商银行贷款,贷款已经还清,还贷支付利息20,482.64元)。因此,覃某甲购买该房的款项以21,164.89元、233,120元、20,482.64元的总和计算,合计274,767.53元。
(12)2005年1月,覃某甲以张祥莲的名义购买位于海口市金贸区X路3号海韵裕都裕绣轩,价款共计人民币174,396元,覃某甲已付165,676元,尚欠8,720.00元房款未付。
4、地产
被告人覃某甲拥有位于三亚市X路月川小区44号地产一处,共支付人民币5,512,500元。
5、债权
2004年6月8日,覃某甲为竞拍买到海南海联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联公司)名下的三亚市X路月川小区44号地,向海联公司支付了1,000,000元人民币定金,海联公司至今尚未归还该定金。
6、股权
2001年覃某甲以30,000元人民币向海南第一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段功勋购买海南一投内部职工股票30,000股,其中,以宋国沛的名义购买6,000股,以肖坤虎的名义购买12,000股,以张祖德的名义购买12,000股。
7、2004年3月,覃某甲以王某丽和张某某的名义注册设立海南达利隆贸易有限公司,现该公司账户上尚有余款99,000元。
8、上缴海南省人民检察院人民币94782元。
9、被告人覃某甲2005年8月以前的工资账户存款余额为人民币102,065元。
10、覃某甲的存款利息共计人民币723,333.99元、美元2,055.44元、港币34,607.99元。
11、被告人覃某甲拥有欧米茄手表2块、浪琴手表1块、帝舵手表1块、玛王某表1块、飞亚达手表1块、钻石女戒1枚,折合人民币76,660元。
(二)覃某甲个人及家庭成员合法收入财产共十项,共计人民币3,768,104.93元。具体情况如下:
1、覃某甲1983年1月至2005年8月工资、奖金共计761,524.74元人民币。
2、三亚中行自办公司给覃某甲分红得款17,500元人民币。
3、覃某甲的妻子谢某某自1979年至2000年的工资、奖金共计24,130人民币元。
4、购买三亚市第一百货公司集资综合楼7、8号铺面后,获租金、赔偿的违约金合计人民币537,282元。其中2000年至2005年出租给三亚中行,所得租金为人民币480,000元;三亚市第一百货公司赔偿的违约金57,282元人民币。
5、截止2005年6月,覃某甲出租三亚市X路滨海小区5号楼406房和其父亲覃某魁的三亚市X街9巷13号房获租金共计578,100元人民币。其中出租其父亲的房子获租金378,600元人民币。
6、覃某甲将以2,000元人民币购买的位于三亚市河东区X路一块住宅地转让给卢昌芬,得款800,000元人民币,覃某甲从中获利798,000元人民币。
7、覃某甲卖出海南海盛船务股票得款65,526.19元和大东海旅游中心股票得款16,000元人民币,卖出的股票扣除本金13,000元,共获利68,526.19元人民币。
8、谢某某的母亲卢传荣去世时,谢某某办丧事获利40,000元人民币。
9、谢某某的父母共赠送给谢某某300,000元人民币。
10、1983年至2004年,覃某甲的母亲张七妹赠予及交给谢某某保管的款项共计人民币643,042元。
(三)覃某甲犯罪所得合计人民币12,895,263.99元、美元132,055.44元、港币334,607.99元。具体情况如下:
1、覃某甲受贿所得共计人民币12,171,930元、美元130,000元、港币300,000元。
2、覃某甲存储赃款获利息人民币723,333.99元、美元2,055.44元、港币34,607.99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谢某某、王某某、文某某、李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2、银行存款开户资料、存款单、银行流水账、银行电汇凭证、购房合同、付款凭证、"覃某甲年度工资及奖金收入情况"、中国银行三亚分行提供的"覃某甲入股三亚中行自办公司分红情况"、三亚市第二百货公司和三亚市第二华侨特需商品供应公司提供的谢某某年度工资及奖金情况等书证;
3、被告人覃某甲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其供述与证人证言及相关书证印证一致。
另查明,被告人覃某甲在配合中纪委调查有关案件期间,主动交代中纪委调查组、中国银行总行调查组尚未掌握的全部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犯罪事实,并已全部退赃。
本案的证据经原审庭审举证质证,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与案件事实有内在的关联性,且证据之间相互印证一致,本院予以采信、确认。证据确实、充分,足资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某甲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担任三亚中行副行长、行长及海南省中行副行长的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折合人民币12,171,930元、美元130,000元、港币300,0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且收受贿赂的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覃某甲还有人民币19,259,643.54元、美元660,492.34元、港币1,843,960.21元、英镑14,000元,不能说明合法来源,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应依法数罪并罚。鉴于被告人覃某甲主动交代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全部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被告人覃某甲还全部上缴了非法所得,具有法定和酌定的从轻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七十八条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项、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核准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2006)海南刑初字第87号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覃某甲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被告人覃某甲有期徒刑五年,对来源不明之财产予以追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对来源不明之财产予以追缴的刑事判决。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黄某绅
代理审判员林某民
代理审判员林某亮
二00六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郭龙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