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曹a,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a,男,上海A物资有限公司工作。
被告王a,男,汉族。
原告曹a诉被告王a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年6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徐玉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王a系位于本市X路“A火锅店”承包者;2004年11月至12月,被告从原告处购买马夹袋、餐巾纸、服务员服装等货物后,至今尚欠货款9,000元;之后,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于2005年4月2日出具欠条1份,但仍拖欠不付,故要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9,000元。
原告为此提交了欠条1份,内容:今欠货款9,000元.王a。
被告未作答辩。
鉴于被告未到庭应诉,本院对原告的陈述及提供的证据,进行核对,经审理查明,确认原告所述事实属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的买卖关系发生后,原告已交付了货物,被告应支付原告货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a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曹a货款9,000元。
案件受理费37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
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徐玉弟
书记员黄某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