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诉机关:安徽省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陶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汽车工业学校退休教师,住(略)。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合肥公交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胡某某,董事长。
陶某某与合肥公交集团有限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15日作出(2007)合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陶某某不服,向人民检察院申诉。2009年3月9日,安徽省人民检察院作出皖检民行抗字[2009]X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指令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院长周溯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二00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黎光球(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