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滑县电业管理公司,住所地:滑县新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甲,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某乙。
委托代理人段永生,河南金太阳(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王某某。
上诉人袁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潘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丙。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丁。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戊。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己(又名张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韩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艳,安阳市龙安区“148”法律服务所(略)。
原审被告张某庚。
委托代理人丁军魁,河南奥博(略)事务所(略)。
原审被告滑县X乡兰庄建筑队。
负责人王某某。
负责人袁某某。
原审被告滑县X乡X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张某辛,村民委员会主任。
上诉人滑县电业管理公司、王某某、袁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潘某某等一家六人、原审被告张某庚、滑县X乡兰庄建筑队、滑县X乡X村民委员会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2009)滑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2009)滑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智咏梅
审判员李自强
代理审判员邢永亮
二0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代书记员崔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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