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诉机关:安徽省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泗县尤某汽车修配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尤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安徽省泗县腾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一审被告:周某某,男,1969年出生,汉族,个体户,住(略)。
泗县尤某汽车修配有限公司与安徽省泗县腾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1日作出(2007)宿中民三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泗县尤某汽车修配有限公司不服,向人民检察院申诉。安徽省人民检察院以皖检民行抗字[2009]第X号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指令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院长周某
二OO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张玉芹(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