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诉机关:安徽省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芜湖市人,原系芜湖华林过滤材料有限公司销售员,住(略)。
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芜湖华林过滤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弋江区高新产业技术开发区。
王某某与芜湖华林过滤材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4日作出(2007)芜中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王某某不服,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安徽省人民检察院于2009年1月5日以皖检民行抗字(2009)第X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起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百八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院长周溯
二00九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黎光球(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