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诉机关:安徽省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原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方荣,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铜陵市铜官山区X村X栋X室。
被申诉人(原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谢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铜陵华源麻业有限责任公司退休职工,住(略)。
申诉人方荣与被申诉人谢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29日作出的(2007)铜中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方荣不服,向人民检察院申诉。安徽省人民检察院以皖检民行抗字(2008)第X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院长周溯
二OO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张玉芹(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