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
委托代理人毛某。
被告曹某。
被告蔡某。
委托代理人黄某,上海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010年4月169日,原告经某家政公司介绍,应聘前往两被告家中从事家政服务工作。同年4月23日,原告在擦窗时不慎将毛某掉入花园中,后在捡毛某时被正在花园中的两被告饲养的狗咬伤。事发后,两被告带领原告去注射了狂犬疫苗并进行了相关治疗,并给付了原告一个月的工资人民币2,600元,现双方已解除雇佣关系。现原告起诉来院,要求两被告赔偿原告三个月的误工费人民币7,8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10,000元、续后医疗费人民币3,000元、交通及杂费人民币197.3元。审理中,两被告表示如原告今后因此次被狗咬伤产生其他必要的医疗费用(如狂犬病等),则同意原告保留今后后续治疗的诉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曹某、蔡某于2010年7月21日前赔付陈某钱款人民币6,138元(已履行);
二、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24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62元,由曹某、蔡某共同负担(已履行)。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卢颖
书记员张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