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燕山出版社,住所地北京市宣武区X路X号北京市工会学院。
法定代表人尹某某,社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合肥建设学校教师,住(略)。
原审被告:合肥新腾图书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安徽大市场七区X幢。
法定代表人牛某某,总经理。
北京燕山出版社与江某、合肥新腾图书有限公司因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合民三初字第30-X号民事裁定,向我院提起上诉称:1、本案没有侵权事实,争议作品在合肥不存在出版、发行行为,仅仅销售在合肥,合肥中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2、本案中,合肥市仅仅是争议作品“侵权物”到达地,而不是侵权结果发生地,故合肥市中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应当移送北京市有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查明:据原审原告江某诉称,其从2003年3月15日着手翻译美国著名作家梭罗《x》一书,2003年10月完成初稿,译著名为《种子的信仰》,并通过电子邮件分别与几家出版社联系、商谈出版事宜。2005年6月24日,江某与上海六点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签订了《委托翻译合同》,约定由该公司出版其译著《种子的信仰》,因故未能出版。2007年10月,江某发现“当当网”销售的孙晶翻译《种子的信念》一书与其翻译的《种子的信仰》存在许多惊人的相似之处,2007年10月20日,江某在合肥新腾图书有限公司购买了《种子的信念》一书,该书由被告北京燕山出版社出版发行。原审原告江某认为二被告北京燕山出版社、合肥新腾图书有限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其合法著作权,遂向合肥市中院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系侵权纠纷,依法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作为本案被告之一的合肥新腾图书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合肥市,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至于本案是否是侵权结果发生地、是否构成侵权事实,属实体审理范围。上诉人北京燕山出版社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卯俊民
审判员徐朝霞
代理审判员王帅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二○○九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姜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