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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蒋某诉被告谭某、衡东县兴发工程有限公司、衡东县华鑫桥涵工程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县人民法院

原告蒋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株洲县人,新华书店职员,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

委托代理人王剑,湖南天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谭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衡东县人,公司董事长,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

委托代理人向某平,湖南楚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衡东县兴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东县X镇X路。

法定代表人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向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衡东县人,该公司法律顾问,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衡东县华鑫桥涵工程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东县X镇X路。

法定代表人谭某,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于2010年3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蒋某诉被告谭某、衡东县兴发工程有限公司、衡东县华鑫桥涵工程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蒋某以双方欲庭外和解为由,于2010年5月19日向某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蒋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蒋某撤诉。

本案受理费2912元,减半收取1456元,由原告蒋某负担。

审判员李某鹰

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陈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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