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蒋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株洲县人,新华书店职员,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
委托代理人王剑,湖南天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谭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衡东县人,公司董事长,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
委托代理人向某平,湖南楚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衡东县兴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东县X镇X路。
法定代表人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向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衡东县人,该公司法律顾问,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衡东县华鑫桥涵工程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东县X镇X路。
法定代表人谭某,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于2010年3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蒋某诉被告谭某、衡东县兴发工程有限公司、衡东县华鑫桥涵工程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蒋某以双方欲庭外和解为由,于2010年5月19日向某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蒋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蒋某撤诉。
本案受理费2912元,减半收取1456元,由原告蒋某负担。
审判员李某鹰
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陈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