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林某。
被告李某甲。
被告李某乙。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诉被告李某甲、李某乙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某于2010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权利。原告林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林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63元,减半收取为181.50元,全部免收。
审判员尹力新
书记员周夏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