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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诉茅某离婚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原告陈某。

被告茅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茅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现原告陈某于2010年2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陈某申请撤诉,与法不悖,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00元,予以免收。

审判员尹力新

书记员沈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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