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卜某
被告杜某
被告田某
被告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杜某、田某应于2010年9月2日之前一次性赔偿原告卜某医疗费人民币8796.93元、鉴定费人民币1600元、营养费人民币18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人民币290元、日用品费人民币25元、查档费人民币40元;
二、被告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应于2010年9月30日前一次性赔偿原告卜某医疗费人民币x元、残疾赔偿金人民币x元、误工费人民币6720元、护理费人民币3360元、交通费人民币64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5000元;
三、原、被告再无其他争议。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341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170.50元,由被告杜某负担(原告预付,被告杜某应于2010年9月2日前付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内容2010年月日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签名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邵莉星
书记员郭玮$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