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卜某杜某田某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原告卜某

被告杜某

被告田某

被告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杜某、田某应于2010年9月2日之前一次性赔偿原告卜某医疗费人民币8796.93元、鉴定费人民币1600元、营养费人民币18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人民币290元、日用品费人民币25元、查档费人民币40元;

二、被告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应于2010年9月30日前一次性赔偿原告卜某医疗费人民币x元、残疾赔偿金人民币x元、误工费人民币6720元、护理费人民币3360元、交通费人民币64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5000元;

三、原、被告再无其他争议。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341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170.50元,由被告杜某负担(原告预付,被告杜某应于2010年9月2日前付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内容2010年月日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签名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邵莉星

书记员郭玮$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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