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自报)因本案于2010年7月20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普陀区看守所。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0年9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7月20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陈某至本市X路家乐福超市门口,将一包白色粉末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贩卖给孙嘉琪后,当场被守候伏击的公安人员抓获。经鉴定,上述白色粉末净重0.44克,检出海洛因成分。
上述指控的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证言及辨认笔录,上海市毒品检验中心检验报告,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上海市公安局缉毒处收缴毒品专用单据,案发地点及毒品、毒资照片,刑事判决书,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明知是毒品仍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处罚。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7月20日起至2010年10月19日止;罚金款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毒品、毒资依法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张莺姿
书记员殷轶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