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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诉丁某离婚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原告吴某。

被告丁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诉被告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于2010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权利。原告吴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拟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0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

审判长尹力新

审判员吴某琴

代理审判员杜祖德

书记员周夏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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