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西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文盲,无业。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2008年4月22日被西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9日被取保候审。
西平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08)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乙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于新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乙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西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4年4月27日上午,被告人黄某乙与其邻居佟某因琐事发生争吵,争吵中,被告人黄某乙用木棍将佟某打伤,经西平县公安局刑事技术鉴定,佟某的损伤系轻伤。公诉机关为证实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黄某乙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黄某乙辩称其没有殴打被害人。
经审理查明:2004年4月27日上午,被告人黄某乙与其邻居佟某因琐事发生争吵,争吵中,被告人黄某乙用木棍将佟某打伤,经西平县公安局刑事技术鉴定,佟某的损伤系轻伤。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当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黄某乙供述:那天,我在院子里听见佟某在俺家屋后骂我,说我儿大便解他门口了,我听见后从屋里出来问,我们就对骂,他拿个笤帚撵着打我,磕在撅子上摔倒了。
2、被害人佟某陈述:案发当天,我起床后发现有人把大便拉在我家门口,我就在那里骂,这时黄某乙和他儿子从屋里出来和我对骂,黄某乙从地上捡个木棒,朝我头上打一棍,把我打晕倒在地了,头上流血了,好大会才醒过来。
3、证人李×××、石××、谢艳××的证言:均证实看见黄某乙从地上捡个木棒,朝佟某头上打下去,佟某就倒在地上,头流血了。
4、西平县公安局刑事技术鉴定书:佟某的损伤系轻伤。
本案案发后,被告人黄某乙赔偿被害人佟某经济损失7000元,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乙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请求依法判处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黄某乙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且被告人与被害人系邻里关系,在对被告人黄某乙量刑时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某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管制一年零六个月。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罗静涵
审判员田付耀
审判员张宗喜
二O一O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左崇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