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杞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侯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杞县人民检察院以豫汴杞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侯某某犯帮助毁灭证据罪,于2010年7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杞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朱培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侯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7年2月6日,杞县X乡X村的侯某X将本村村民侯某X杀死后,侯某X的爷爷侯某某帮助侯某X逃避法律的追究将侯某X作案时所穿的衣服烧毁。
上述事实,被告人侯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明知其孙子侯某X杀人的情况下,仍然把侯某X作案时所穿的衣服烧毁,其行为已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依法应予惩处。杞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侯某某犯帮助毁灭证据罪,判处拘役三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6月20日起至2010年9月1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郝爱良
审判员孙美荣
代审判员朱仁勋
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王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