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交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
委托代理人罗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宗某。
委托代理人宋某。
上诉人郑州交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宗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08)管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08)管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重审。
郑州交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x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常爱萍
审判员贾建新
审判员黄某勇
二0一0年九月七日
代理书记员夏文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