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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李某某与苗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主。

委托代理人徐子敬,河南世纪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苗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杨某,男,长葛市杨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上诉人李某某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长葛市人民法院(2008)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审原告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徐子敬,原审被告苗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杨某等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程序违法、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长葛市人民法院(2008)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长葛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吴涛

审判员李某成

代理审判员朱雅乐

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周颖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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