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主。
委托代理人徐子敬,河南世纪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苗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杨某,男,长葛市杨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上诉人李某某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长葛市人民法院(2008)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审原告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徐子敬,原审被告苗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杨某等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程序违法、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长葛市人民法院(2008)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长葛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吴涛
审判员李某成
代理审判员朱雅乐
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周颖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