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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某、李某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08年11月15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08年12月15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期间发现漏罪于2009年4月14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09年5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荥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孟某,河南神龙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08年12月16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期间发现漏罪于2009年4月15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09年5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荥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某某,河南神龙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荥阳市人民检察院以荥检刑诉[2008]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某、李某某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我院于2009年11月2日作出(2009)荥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后被告人胡某某、李某某均提起上诉,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22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某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某、李某某及辩护人孟某、王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胡某某为牟利,于2008年4月至同年5月,分别收取他人2200元至2800现金后,通过化永军(另案处理)购买假行车证。2006年9月至2007年11月,被告人胡某某为牟利,先后收取三十余人800至1500元现金,通过被告人李某某以400至550元的价格伪造假农用车入户手续。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胡某某、李某某的供述,证人证言及相关物证、书证,指控二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胡某某、李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均不持异议。

被告人李某某的辩护人以被告人李某某的办证行为属职务行为,所办理车牌证手续已被公安机关接收,以其行为不构成犯罪为由,作无罪辩护;被告人胡某某的辩护人亦以此为由,为被告人胡某某作无罪辩护。

经审理查明:

1、2008年4月20日,被告人胡某某为牟利,收取王某2800元现金后,通过化永军(另案处理)以700余元价格购买假行车证(户名张国军,牌号豫x)手续。

2、2008年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胡某某为牟利,收取陈某2800元现金后,通过化永军(另案处理)以700余元价格购买假行车证(户名杨某、牌号豫x)手续。

3、2008年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胡某某为牟利,收取程某2800元现金后,通过化永军(另案处理)以700余元价格购买假行车证(户名王某、牌号豫x)、道路运输证、完税证、号牌等手续一套。

4、2007年6月,被告人胡某某为牟利,收取朱某、楚某、朱某某三人每人1500元现金后,在被告人李某某处以每套550元价格购买三套农机行车手续;被告人李某某为牟利,伪造了三套农用车行驶证、号牌等手续(河南C-x、河南C-x、河南x)卖给被告人胡某某。

5、2008年4月底,被告人胡某某为牟利,收取李某2200元现金后,通过化永军(另案处理)以500元的价格购买假驾驶证一本(证号x,姓名李某,准驾车型C1)。

6、2008年5月初,被告人胡某某为牟利,收取刘某2200元现金为刘某朋友杨某办理驾驶证,后通过化永军(另案处理)以500元价格购买假驾驶证一本(证号:x,姓名杨某,准驾车型C1)。

7、2008年5月中旬,被告人胡某某为牟利,收取张某2200元现金后,通过化永军(另案处理)以500元价格购买假驾驶证(证号:x,姓名张某,准驾车型C3),在发现该证不符合张某要求办理的C1驾驶证后,便又让化永军补办了一本驾驶证(证号:x,姓名张某,准驾车型C1)供张某使用。

8、2008年11月15日,民警在被告人胡某某住处当场查获三本机动车行驶证,分别为:行驶证豫x,所有人:高某,发动机号:x,车辆识别代号x;行驶证豫x,所有人:李某,发动机号:x,车辆识别代号:x,该证系被告人胡某某通过化永军(另案处理)以每套700余元价格购买。行驶证河南C-x,所有人:孙某,发动机号:x,车架号:x,系被告人胡某某以每套550元的价格在被告人李某某处购买的伪造行车手续。

9、2007年9月份,被告人胡某某为谋私利,收取上街区X镇郑某1500元钱以后,通过被告人李某某以550元的价格伪造了一套牌号为\\\\\\\"河南CA2619\\\\\\\"假农用车入户手续;

10、2007年4月7日,被告人胡某某为谋私利,收取城关乡X村靳某800元钱以后,通过被告人李某某以400元的价格伪造了一套牌号为\\\\\\\"河南x\\\\\\\"的假农用车入户手续;

11、2007年9月份,被告人胡某某为谋私利,收取须水镇X村孙某1500元钱以后,通过被告人李某某以550元的价格伪造了一套牌号为\\\\\\\"河南x\\\\\\\"的假农用车入户手续;

12、2007年3月10日,被告人胡某某为谋私利,收取崔庙镇X村张家窝张某某1500元钱以后,通过被告人李某某以550元的价格伪造了一套牌号为\\\\\\\"河南x\\\\\\\"假农用车入户手续;

13、2007年9月26日,被告人胡某某为谋私利,收取上街区雷某1200元钱以后,通过被告人李某某以400元的价格伪造了一套牌号为\\\\\\\"河南x\\\\\\\"假农用车入户手续;

14、2007年7月11日,被告人胡某某为谋私利,收取上街区X镇X村赵某1200元钱以后,通过被告人李某某以400元的价格伪造了一套牌号为\\\\\\\"河南x\\\\\\\"假农用车入户手续,并又收取赵某了700元,为其伪造了一份假驾驶证;

15、2007年9月份,被告人胡某某为谋私利,收取乔楼镇X村李某800元钱以后,通过被告人李某某以400元的价格伪造了一套牌号为\\\\\\\"河南x\\\\\\\"假农用车入户手续;

16、2007年5月份,被告人胡某某为谋私利,收取豫龙镇X村楚某800元钱以后,通过被告人李某某以400元的价格伪造了一套牌号为\\\\\\\"河南x\\\\\\\"假农用车入户手续;

17、2007年8月27日,被告人胡某某为谋私利,收取泌阳县X乡李某1200元钱,通过被告人李某某以550元的价格伪造了一套牌号为\\\\\\\"河南x\\\\\\\"假农用车入户手续;

18、2007年10月26日,被告人胡某某为谋私利,收取城关乡X村王某800元钱以后,通过被告人李某某以400元的价格伪造了一套牌号为\\\\\\\"河南x\\\\\\\"假农用车入户手续;

19、2007年4月17日,被告人胡某某为谋私利,收取高山镇X村的吴某1200元钱以后,通过被告人李某某以400元的价格伪造了一套牌号为\\\\\\\"河南x\\\\\\\"假农用车入户手续;

20、2006年10月18日,被告人胡某某为谋私利,收取北邙乡X村秦某车钱和办证钱共x元钱以后,通过被告人李某某以400元的价格伪造了一套牌号为\\\\\\\"河南x\\\\\\\"假农用车入户手续;

21、2007年6月22日,被告人胡某某为谋私利,收取王某镇的马某800元钱以后,通过被告人李某某以400元的价格伪造了一套牌号为\\\\\\\"河南x\\\\\\\"假农用车入户手续;

22、2006年9月23日,被告人胡某某为谋私利,收取城关乡X村汪某车款和办证款共x元后,通过被告人李某某以400元的价格伪造了一套牌号为\\\\\\\"河南x\\\\\\\"假农用车入户手续;

23、2007年5月3日,被告人胡某某为谋私利,收取广武镇X村的丁某800元钱以后,通过被告人李某某以400元的价格伪造了一套牌号为\\\\\\\"河南x\\\\\\\"假农用车入户手续;

24、2007年10月29日,被告人胡某某为谋私利,收取沈丘县X乡X村李某800元钱以后,通过被告人李某某以400元的价格伪造了一套牌号为\\\\\\\"河南x\\\\\\\"假农用车入户手续;

25、2007年4月份,被告人胡某某为谋私利,收取荥阳市X乡刘沟的刘某2400元钱以后,通过被告人李某某以1200元的价格伪造了三套牌号分别为\\\\\\\"河南x\\\\\\\"\\\\\\\"河南x\\\\\\\"\\\\\\\"河南x\\\\\\\"的假农用车入户手续;

26、2007年11月22日,被告人胡某某为谋私利,收取刘河镇苌某800元钱以后,通过被告人李某某以400元的价格伪造了一套牌号为\\\\\\\"河南x\\\\\\\"假农用车入户手续;

27、2007年11月17日,被告人胡某某为谋私利,收取上街区X路杨某1000元钱以后,通过被告人李某某以400元的价格伪造了一套牌号为“河南x”假农用车行车证手续。

28、2007年6月13日,被告人胡某某为谋私利,收取广武镇X村王某800元钱以后,通过被告人李某某以400元的价格伪造一套牌号为“河南x”假农用车入户手续。

29、2007年11月,被告人胡某某为谋私利,收取沈丘洪山乡X村臧某800元钱以后,通过被告人李某某以400元的价格伪造一套牌号为“河南x”假农用车入户手续。

30、2007年4月,被告人胡某某为谋私利,收取中原区X镇刘某1000元钱以后,通过被告人李某某以400元的价格伪造一套牌号为“河南x”假农用车入户手续。

31、2007年9月16日,被告人胡某某为谋私利,收取新密市X镇侯某1500元钱以后,通过被告人李某某以550元的价格伪造一套牌号为“河南x”假农用车入户手续。

32、2007年5月3日,被告人胡某某为谋私利,收取崔庙镇X村张某800元钱以后,通过被告人李某某以400元的价格伪造一套牌号为“河南x”假农用车入户手续。

33、2007年11月11日,被告人胡某某为谋私利,收取荥阳市X镇李某车款和办证款共x元钱以后,通过被告人李某某以550元的价格伪造了一套牌号为“河南x”假农用车入户手续。

34、2007年8月26日,被告人胡某某为谋私利,收取南阳市桐柏县田某1500元钱以后,通过被告人李某某以550元的价格伪造一套牌号为“河南x”假农用车入户手续。

35、2007年8月26日,被告人胡某某为谋私利,收取周口沈丘洪山乡刘某1000元钱以后,通过被告人李某某伪造一套牌号为“河南x”假农用车入户手续。

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①我在荥阳市X乡开办了荥阳市恩惠农用机械有限公司,所卖车辆一部分是超标车,因为超标车在车管所不能办理入户手续,我就办理了假手续,把车卖给购车者。②我办理的假证估计有60本左右,“河南C”开头的农机牌照,是通过被告人李某某办理的。③办证时间是2007年4月到9月,但行车证上登记的时间是2006年,车主的地址也都是假地址。④在偃师市农机站办证时,向偃师农机站交的钱是每辆车400至550元,办证不用交购车税和交强险,所以很便宜,早上去办证,下午就能拿到车牌和行车证。⑤通过河南禹州的化永军也办理过一些假车牌手续。

2、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①2007年4月份,我在单位档案里的发票上看到胡某某电话,然后打电话给胡某某告诉他我这里可以办农用车牌和行车证。②办证时胡某某把发票、合格证和钱给我,我交给单位的会计,然后在财务室开票据,在业务室填写登记表,签字盖章后在打印室打印行车证,最后会计把行驶证和号牌领出来给我,我交给胡某某。行车证上的车主姓名是真的,住址是编造的,登记时间都印成政府通知停止办证之前的。③2006年3月30日偃师市政府通知我单位不能再对农用车发放牌证了,原来办理的农机牌证手续、档案全部移交当地的交通警察部门,我们偃师市农机监理站也开会说停止办理,但停了段时间后又开始办了,以后再办的证件时间都是2006年3月30日。④我们单位内部还遗留未使用完的行车证证芯、塑料皮及号牌,微机上的办证程序没有删除,单位为了挣钱,就利用遗留的行车证证芯及号牌,联系外地的农用车偷偷入户。

3、同案犯化永军的供述,证实其通过街上刷(贴)的办证广告找到禹州一个叫大峰的人,通过他伪造农用车行车证、营运手续,通过快递公司邮寄给荥阳恩惠机械公司的胡某某。

4、证人王某某等人的证言,证实胡某某分别收取其2000余元,不用去车管所考试,很快就办理了行车证,后来发现是假证。

5、证人楚某某等三十余人的证言,证实其分别于2006年9月至2007年11月,在胡某某处购买五征农用车时,胡某某分别收取其800至1000余元,后为其办理了河南C牌照的行车手续,行车证上显示的地址是假的,时间在买车之前。

6、洛阳市农机安全监理所所长侯某某的证言,证实洛阳市公安局和洛阳市农机局联合下发了洛公[2005]X号文件,要求于2005年11月份把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驾驶证办理业务移交公安机关。2006年12月16日,洛阳市农机监理所下发了关于启用“05式拖拉机号牌的通知”,河南C黄某农用车牌不再制作,不能再挂。

7、①书证豫公通[2005]X号文件,证实河南省公安厅、河南省农业机械管理局要求农机监理部门于2005年5月10日至7月30日将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档案进行清理、登记造册,移交给公安交通管理部门。②书证洛公[2005]X号文件,证实洛阳市公安局、洛阳市农机局将移交时间限定于2005年11月20日至12月30日。之后凡申领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驾驶证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发证。

8、偃师市农机监理站的证明一份,证明其单位于2006年10月份停止办理农用车的入户手续,已办理手续于2007年12月10日全部移交至偃师市交警大队车辆管理部门。

9、公安机关出具的查询记录,证实全国公安交通管理系统均无涉案车辆登记信息,涉案车辆的行车证属假证。

10、辨认笔录及照片、快递运单,证实被告人胡某某与李某某、化永军通过快递公司相互邮寄伪造的行车证件的事实。

11、公安机关出具的两份情况说明,证实2008年12月16日,被告人李某某主动到荥阳市公安局刑侦大队投案。另证明被告人李某某揭发杨灿臣的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杨灿臣于2009年6月19日被逮捕。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能相互印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伙同化永军伪造、买卖机动车行车证、驾驶证等证件,并卖给他人,其行为已构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后被告人胡某某在明知农机站不能办理农用机动车牌证的情况下,伙同被告人李某某,由被告人李某某利用其原职务之便,使用遗留的行车证证芯和微机上没有删除的办证程序,伪造、买卖机动车牌证及机动车入户手续,其行为均构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某某、李某某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李某某、胡某某的辩护人均以李某某的行为系职务行为,所办证件手续已被公安机关全部接收,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经查,偃师市人民政府出具的情况说明与公安机关出具的全国公安交通管理系统均无涉案车辆的登记信息的客观情况不符,故不予认定。根据被告人胡某某、李某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豫公通[2005]X号文件、洛通[2005]X号文件、被告人李某某单位出具的证明及上级单位负责人的证言,均证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农机监理站无权办理机动车牌证的情况下,为异地农用机动车制作牌证,且伪造办证日期及车主地址,被告人李某某具有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的行为,妨害了公安机关对机动车辆的管理工作,其行为符合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的构成要件,故辩护人的辩护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被告人胡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且提供线索,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具有立功表现,依法予以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胡某某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李某某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长张焱南

审判员赵晨昊

审判员王某

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郑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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