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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闽清县云龙京福石油有限公司诉被告谢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闽清县人民法院

原告闽清县云龙京福石油有限公司,住所地(略)。

法定代表人郑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谢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闽清县云龙京福石油有限公司诉被告谢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闽清县云龙京福石油有限公司于2011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在诉讼期间已通过自行协商的方式解决纠纷,原告就此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闽清县云龙京福石油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闽清县云龙京福石油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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