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XX,男,汉族,自由撰稿人,住北京市通州区。
被告北京雅昌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
法定代表人万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沈某某,女,汉族,北京雅昌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员工,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XX诉被告北京雅昌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王XX负担25元(已交纳)。
审判长何暄
代理审判员葛红
代理审判员周晓冰
二ΟΟ七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历智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