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
被告闻某
被告闻某
案由法定继承纠纷
被继承人闻某(2006年2月27日去世)与原告陈某婚后生育二子,即本案被告。上海市X路X号201-X室房屋产权登记在被继承人闻某名下,被继承人还留有股票,生前未留有遗嘱,现要求依法继承。
本案经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人民调解员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继承人闻某名下的上海市普陀区X路X号201-X室房屋产权归原告陈某所有;
二、截止2008年10月31日被继承人闻某名下在申银万国上海某北路证券营业部内股票资金余额人民币x.68元归被告闻某所有(资金账号XX);
三、原告陈某、被告闻某放弃被继承人名下的股票继承权;
四、被告闻某、闻某放弃被继承人名下的房产继承权。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400元,由被告闻某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友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