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男。
法定代理人韩某(原告之母),女。
被告李某,女。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2009年9月2日,在本市X路XX弄XX号,被告驾驶车牌号为苏x的小客车与原告发生事故,事故致使原告受伤,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为全部责任,因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故原告起诉至法院。
本案经上海市普陀区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李某已支付原告李某医疗费人民币x.20元、护理费人民币392元;
二、被告李某应于2010年9月30日前一次性赔偿原告李某营养费人民币1800元、护理费人民币900元、残疾赔偿金人民币x元、交通费人民币82元、鉴定费人民币800元;
三、原、被告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0元,由被告李某负担(已履行)。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内容自2010年8月31日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名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友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