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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上海某建设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某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以及被告张某反诉原告上海某建设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原告(反诉被告)上海某建设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反诉原告)张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某建设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某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以及被告张某反诉原告上海某建设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本诉申请,被告于2010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本诉申请以及被告撤回反诉申请均无不当,均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某建设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本诉。

准许被告张某撤回反诉。

本案本诉受理费人民币533元(原告已预付),退还原告;本案反诉受理费人民币334元(被告已预付),退还被告。

审判长唐嘉清

审判员陈自强

代理审判员钱春林

书记员张璐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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