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卢某
原告王某
被告上海某酒家
案由相邻关系纠纷
本案经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人民调解员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卢某、王某于2010年9月15日至2010年10月15日期间协助被告上海某酒家对其房顶漏水部位进行修复;
二、被告上海某酒家修复漏水过程中涉及原告卢某、王某卫生间部位在一天内完成;
三、被告上海某酒家拆动过原告卢某、王某房屋部位的地方全部修复原样;
四、被告上海某酒家于2010年10月16日将1200元赔偿费加上资料查询费40元,共计人民币1240元给付原告卢某、王某。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0元,由被告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友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