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章某
被告赵某
案由离婚纠纷
原、被告于1985年5月31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女赵某,因双方性格差异较大,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案经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人民调解员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章某与被告赵某自愿离婚;
二、双方无财产纠葛;
三、离婚后,上海市X路X弄X号X室房屋产权归被告赵某所有,被告于2010年9月30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章某房屋折价款人民币x元,原告章某住房自行解决。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原告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友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