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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盗窃案
时间:2007-12-25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路刑初字第2号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8)路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安岳县人,初中文化,无业人员,家住(略))。因涉嫌盗窃于2007年9月17日被台州市X路桥分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逮捕。现押台州市路桥区看守所。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以台路检诉(2007)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盗窃罪,于2007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7年9月17日凌晨,被告人周某某窜至台州市X路X街道商海大酒店门口停车场,乘四周某人之际,打开事主徐金杰停放在该酒店门前的一辆牌号为浙x的黄色别克轿车的后备箱,窃得徐放在该车后备箱一黑色包内的一枚钻戒(价值人民币3000元)。现涉案钻戒已追回返还失主。

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失主徐金杰的陈述,证人杨某某证言;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辨认笔录;检查笔录及图片说明;价格鉴定结论书;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9月17日起至2008年3月16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任雷文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林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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